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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來源引用"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" 民國109年03月02日 第 57 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、上油、檢查、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。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,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,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。 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,有彈簧等彈性元件、液壓、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,雇主應採釋壓、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。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,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、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。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,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,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,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,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,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。 第 254 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、該電路支持物、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、建造、檢查、修理、油漆等作業時,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,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: 一、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,應上鎖或標示「禁止送電」、「停電作業中」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。 二、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、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,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。 三、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,應以檢電器具檢查,確認其已停電,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、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、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,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,並加接地。 四、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,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,並懸掛「停電作業區」標誌;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,並懸掛「有電危險區」標誌,以資警示。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,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,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。 第 276 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對於工廠、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,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,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。 二、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,其開關切斷後,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。復電時,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,始可復電,以確保安全。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,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,處理復電、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。 三、發電室、變電室或受電室,非工作人員不得